《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第三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 市、区县气象局及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 市、区县气象局及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
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先经施放气球所在地气象局同意后,再报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施放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由所在地气象局审批,气象局在审批前应征得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放系留气球,由所在地气象局审批。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由气象局会同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本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县气象局报送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证》的有关材料。在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注册登记的施放气球单位,直接向北京市气象局报送申请材料。
受理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的区、县气象局,应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收申请材料,并应及时将施放气球单位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气象局;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及时通知施放气球单位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市气象局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采取集中审批的方式,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施放气球资质证》;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应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区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市气象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九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施放。
第十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5个工作日前、施放系留气球应当在拟升放3个工作日前,由施放气球单位向施放气球所在地的区、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在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等行政区划内施放气球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
受理施放气球作业申请的气象局应当按照职责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复。
第十一条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气球时间、地点或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下列地区或场所禁止施放充灌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一)本市三环路及三环路以内地区;
(二)位于三环路以外的有关法规规定的重点保卫目标
和单位;
(三)人员密集的场所。
群体施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禁止充灌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气球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气象局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并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作业时,应当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件到施放气球作业所在地气象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施放气球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市气象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的施放气球活动;区、县气象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区县气象局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充灌和施放气球安全技术规程(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氢气和氦气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充灌、施放、回收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氢气和氦气充灌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以下简称气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4385-1995 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
GB 12014-1989 防静电工作服
GB 12158-19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 15463-1995 静电安全术语
GB 50177-1993 氢氧站设计规范
3. 充灌氢气球安全技术要求
3.1 充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充灌前应穿上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或导电鞋,戴布质工作帽。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禁止在防静电服上附加或佩戴任何金属物品。防静电服内的内衣裤不宜穿化纤织品,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更换衣物。
3.2 充灌现场应远离汽车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架空输油输气管道等易燃易爆场所。充灌现场上空应为净空,无架空电力线、电车线等导电线缆,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等保持安全距离。充灌场地选定后应用围栏将作业区包围,并悬挂禁火标志牌。单球充灌作业区半径不应小于10m,多球充灌作业区半径不应小于20m,作业区周边20m内禁止使用明火,作业区内禁止穿行。禁止在建筑物内充灌气球。
3.3 充灌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当空气相对湿度低于50%时,应在场地地面上泼水,使现场保持湿润。充灌前如有雷暴发生或四级以上的大风应推迟作业时间,充灌时如遇雷暴或四级以上大风应立即停止作业。
3.4 禁止使用水电解制氢设备或苛性钠制氢设备在现场充灌气球,禁止使用不符合压力容器标准的氢气瓶。
3.5 氢气瓶从运输车辆上装卸时应轻举轻放,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充灌气球时禁止装卸气瓶和移动车辆。移动气瓶时应使瓶底着地,不应利用防撞垫滚动。
3.6 作业现场的车辆主体金属物、气瓶和充气导管必须使用软编织铜带或多股铜导线和钢地纤电气连接接地,编织铜带或多股铜线截面不应小于50mm2。当现场地面为水泥地不易插入时,可将编织铜带或多股铜线平铺在地面,用湿布覆盖接地。
3.7 作业工具除接地钢纤可使用钢材外,其它工具如锤子、扳手等均应使用熟铜制品,防止摔落或碰撞时产生火花。
3.8 充气导管应使用紫铜管或外层有编织铜网的橡胶管。铜管或橡胶管的铜网层应与减压阀和气瓶一起连接并妥善接地。
3.9 氢气瓶安装减压阀后方可使用,禁止用氢气瓶瓶口直接充灌,禁止两瓶或两瓶以上同时对同一气球充灌。减压阀的最大输出压力不得大于0.2mpa。在安装后应检查各连接处无泄漏后方可充灌。
3.10 充灌前应将待充气球内气体排净,更换气瓶时要防止球内氢气泄出和空气进入,以防氢气与氧气混合而成为爆鸣气体。使用的氢气纯度不得低于96%,禁止使用天然气、煤气、沼气等混合气体。禁止两球对灌进行补气。
3.11 充灌塑料制成的或布料涂pvc制成的气球时,应视天气和温度等条件,留有受热膨胀的余量。充灌完毕后,应扎紧充气口,并将充灌好的气球移至施放点或在充灌现场系留距地3m左右的高度待用。
3.12 充灌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空瓶应与实瓶分开存放并及时撤离现场。
4. 施放气球安全技术要求
4.1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必须在审批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施放时要注意风力和风向,防止气球与建筑物、架空线缆碰撞或缠绕等情况发生。
4.2 系留气球的施放必须在审批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施放时应遵守下述安全技术要求:
(1)系留气球由充灌现场移运到施放现场时,每一气球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操作人员移动,防止与附近建筑物、架空线缆碰撞或缠绕。
(2)施放现场应空旷,气球的系留点与高大树木、架空线缆和高大建筑物及两球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低于气球升空高度的1~1.5倍。升空高度不得高于150m。
(3)系留配重物应有耐磨的系绳栓,配重重量可根据气球容积与气球自重加悬挂标语重量来确定。当风力为2~3级时,配重物向下的净拉力不应低于15kg;当风力增大到3~4级时,配重物应增加一倍以上;当风力达到5级时,应停止施放,并将气球移至避风的场所或排气结束作业。
(4)系留绳索应在两端与气球和系留配重 物分别拴牢。当气球直径为3m时(体积约为14m3)绳索拉力不应低于200kg;当气球直径为3.5m时(体积约为22m3),绳索拉力不应低于400kg。每次使用前均应检查,不得将磨断的绳索连接后使用,发现磨损时应更换新的绳索。绳索上应每隔5m作一高度标识。
(5)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由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拽拉绳索。有条件时,可在系留点设栏杆并悬挂“请勿触动”警示牌。
(6)施放系留气球期间,如遇雷雨天气,应采取摘卸悬挂物、降低施放高度等应急措施。同时气球下部禁止站人,防止雷击事故。
5. 回收安全技术要求
5.1 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氢气球必须安全排放氢气后方可存放,禁止带气存放和远距离移动。
5.2 排放氢气的现场应空旷并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现场无架空线缆、无明火。作业人员应着防静电工作量服,穿防静电鞋。
5.3 排放氢气前应用软编织铜带缠绕充